攀附網紅牙膏牟取不當利益,結果偷雞不成蝕把米,被判懲罰性賠償。近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某科技公司訴廣州某葉公司、某禾商行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原判,廣州某葉公司大肆產銷侵犯深圳某科技公司著作權的同類商品,情節(jié)嚴重,且在訴訟過程中偽造發(fā)表證據,多次作出虛假陳述,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適用5倍懲罰性賠償,判令廣州某葉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0萬元并罰款20萬元,經銷商某禾商行賠償3萬元。
原創(chuàng)設計遇抄襲
深圳某科技公司是一家口腔護理類產品研發(fā)企業(yè),創(chuàng)立了“某鯊魚牙膏”等多個網紅暢銷品牌,該公司對其生產銷售的暢銷產品的外包裝設計進行了作品著作權登記,并于2022年3月18日公開發(fā)表。2023年,深圳某科技公司業(yè)務人員發(fā)現,多個電商平臺企業(yè)店鋪和個體網店未經授權,宣傳和銷售與“某鯊魚牙膏”包裝設計近似的“某泰牙膏”。
據某泰牙膏商品詳情頁顯示,該牙膏生產商是廣州某葉公司,廣州某葉公司系“某泰”商標權人,商品鏈接名稱中均使用了“某鯊魚牙膏”等字眼進行宣傳。據平臺銷量顯示,“某泰牙膏”月均銷量巨大,但商品評價中有不少消費者評價“高仿”“不是正品某鯊魚牙膏”等評語。
深圳某科技公司認為生產商廣州某葉公司和經銷商某禾商行的行為侵犯其著作權,遂訴至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由廣州某葉公司承擔懲罰性賠償600萬元,某禾商行賠償3萬元。
廣州某葉公司辯稱,被訴商品“某泰牙膏”內外包裝均由其自行設計,底稿設計時間和首次發(fā)布時間均早于原告作品時間,不存在抄襲,牙膏使用其享有的“某泰”商標,已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作用。庭審時,廣州某葉公司舉證提交了被訴商品的兩個銷售鏈接截圖,顯示創(chuàng)建時間分別為2022年3月12日和2022年3月28日。某禾商行辯稱,其銷售的某泰牙膏是從廣州某葉公司網店購進,由廣州某葉公司代發(fā),具有合法來源。
偽造證據被嚴懲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深圳某科技公司的“某鯊魚牙膏”最早于2022年3月18日公開發(fā)表。針對廣州某葉公司的說法,法院向電商平臺服務商發(fā)函調查核實,復函稱:“廣州某葉公司提交的被訴商品鏈接之一的真實創(chuàng)建時間為2023年3月1日,并非2022年3月12日。”“廣州某葉公司提交創(chuàng)建時間為2022年3月28日的被訴商品鏈接創(chuàng)建時間確系真實,但該商品鏈接顯示系某牙刷商品,與廣州某葉公司舉證的網頁截圖中顯示的牙膏商品名稱完全不符。”平臺復函證實兩條銷售鏈接信息截圖均系偽造。
庭審期間,廣州某葉公司在被法院告知妨礙訴訟法律后果的情況下,先后兩次堅持虛假陳述證據,并拒絕當場線上操作展示證據頁面。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廣州某葉公司多次向法院提交其偽造的虛假證據,未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屢教不改,其行為違背了民事訴訟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遂依法對其處于20萬元罰款,以示懲戒。
同時,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廣州某葉公司未經許可,生產被訴商品并在其網店展示和銷售,侵犯了深圳某科技公司涉案作品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廣州某葉公司故意侵權,侵權情節(jié)嚴重,且拒不向法院提供其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賬務賬簿、資料,已構成舉證妨礙行為。根據相關電商平臺店鋪銷售數據顯示,法院認定廣州某葉公司銷售被訴侵權商品實際成交總金額已達782萬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支持按照已查明的廣州某葉公司被訴店鋪侵權產品銷售數額乘以產品利潤率的方式確定違法所得,對廣州某葉公司適用5倍懲罰性賠償,計算得出的賠償數額已遠超出深圳某科技公司訴請主張的金額,故法院支持深圳某科技公司主張。綜上,法院判令廣州某葉公司向深圳某科技公司承擔懲罰性賠償600萬元;某禾商行侵犯了深圳某科技公司涉案作品的發(fā)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判令某禾商行向深圳某科技公司賠償3萬元。
一審宣判后,廣州某葉公司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惡意侵權不可取
該案承辦法官吳丹表示,法院依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通過嚴格加強證據審查、充分履行調查取證司法職能、用足用好懲罰性賠償,嚴厲打擊惡意侵權、虛假訴訟等違背誠信行為。她同時提醒當事人在參與訴訟過程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若當事人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枉顧事實,偽造證據,作虛假陳述,妨害司法秩序,挑戰(zhàn)司法權威,人民法院對妨害訴訟的行為將采取“零容忍”態(tài)度,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案對于創(chuàng)意密集型產業(yè)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龍文懋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不僅具有個案救濟功能,更承載著維護創(chuàng)新激勵與市場秩序的制度價值。在創(chuàng)意密集型產業(yè)中,仍存在部分經營者通過“傍名牌”“搭便車”等方式攫取不當利益的情況,此類行為往往表現出明顯的主觀惡意和較強的抄襲意圖。法院在此類案件中傾向于綜合考察侵權人主觀狀態(tài)、侵權行為持續(xù)性及侵權產品市場影響等因素,若該行為被認定為故意且情節(jié)嚴重,則可能依據民法典、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規(guī)定,適用1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倍數,以實現懲戒、遏制與警示的復合效應。因此,各行業(yè)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尊重并堅持原創(chuàng)設計。只有自行激發(fā)內部創(chuàng)新能力,努力形成“創(chuàng)新-市場認可-再創(chuàng)新”的良性循環(huán),才能營造健康有序的行業(yè)環(huán)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