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2014年首部作品上映的《前任》系列電影,很多人都不陌生。2019年“五一”假期前夕,電影《下一任:前任》未映先火,很多人認為其是《前任》系列電影的第四部作品。然而,同年4月27日,《前任》系列電影版權方針對該電影發(fā)布了一則聲明,稱該電影涉嫌誤導網(wǎng)友和觀眾,并澄清該電影并非《前任》系列電影的第四部,引發(fā)廣泛關注與熱議。

2022年4月,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誼傳媒公司)與華誼兄弟電影有限公司(下稱華誼電影公司)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電影《下一任:前任》的4家出品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四者停止在電影名稱中使用“前任”字樣,并索賠5000萬元。
在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判決上述4家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共同賠償華誼傳媒公司和華誼電影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25萬余元后,四者提起上訴。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四者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紛爭由來
2018年8月28日,華誼傳媒公司獲準注冊第26258364號、第26267061號、第26258843號“前任攻略”商標,分別核定使用在可下載的影像文件等商品、電影放映等服務及海報等商品上。2023年4月20日,華誼傳媒公司許可華誼電影公司使用“前任攻略”系列商標,華誼電影公司有權與其就侵犯“前任攻略”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共同進行維權。
電影《下一任:前任》片頭載明,該電影由無錫貴映金畫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貴映金畫公司)、廣東省廣影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影業(yè)公司)、中青新影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下稱中青新影公司)、四川誠城影視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誠城影視公司)等出品。2014年,該電影籌備拍攝時備案片名為《時間差》,后來相繼更名為《閨蜜愛神》與《下一任:前任》。
2019年3月28日,電影《下一任:前任》宣布定檔5月1日。同年4月27日,《前任》系列電影版權方針對該電影發(fā)出一則《請停止你們的侵權行為!》的嚴正聲明,表示與《下一任:前任》之間完全沒有關聯(lián),并指責該電影涉嫌誤導網(wǎng)友和觀眾認為其是《前任》系列電影的第四部。當天,貴映金畫公司則發(fā)布了一則聲明表示,電影《下一任:前任》與《前任》系列電影并無任何關聯(lián),系一些自媒體賬號將該電影的素材和《前任》系列電影強行關聯(lián)。
各執(zhí)一詞
華誼傳媒公司和華誼電影公司認為,電影《下一任:前任》的涉案4家出品公司將“前任”作為該電影的名稱突出展示宣傳,并通過宣傳海報等故意與《前任》系列電影相關聯(lián),借此進行混淆性宣傳,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電影系《前任》系列電影的“后作”,構成商標侵權與反不正當競爭。
對于華誼傳媒公司和華誼電影公司的上述主張,廣影業(yè)公司沒有進行答辯。中青新影公司表示,《前任》系列電影宣傳海報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該公司屬于投資方,不享有電影《下一任:前任》的著作權,不應承擔責任。
貴映金畫公司辯稱,電影《下一任:前任》與《前任》系列電影的名稱不同,不存在混淆;電影《下一任:前任》的宣傳海報與《前任》系列電影的宣傳海報整體上不構成近似,后者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
誠城影視公司辯稱,其不是電影《下一任:前任》的制片方和著作權人,僅是投資人,未參與攝制、宣傳等行為,不是適格被告;電影名稱使用“前任”字樣,是描述性使用,而且“下一任:前任”與“前任攻略”不構成近似。同時,“前任”字樣不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電影《下一任:前任》的宣傳海報是獨立創(chuàng)作的作品,不存在抄襲攀附《前任》系列電影宣傳海報的事實,也不會導致混淆后果。
孰是孰非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將“下一任:前任”字樣作為電影名稱使用,并未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相關公眾不能據(jù)此識別不同商品的提供者,不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故并未侵犯涉案“前任攻略”系列商標專用權。
對于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經(jīng)過華誼傳媒公司、華誼電影公司對《前任》系列電影的持續(xù)宣傳、推廣,使得“前任”這一電影名稱已具有歸屬意義,與《前任》系列電影之間產(chǎn)生了特定的聯(lián)系,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貴映金畫公司、廣影業(yè)公司、中青新影公司、誠城影視公司故意變更電影名稱為“下一任:前任”,主觀上具有通過使用相近似的電影名稱攀附《前任》系列電影已有商譽的意圖,客觀上造成了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損害了華誼傳媒公司、華誼電影公司的競爭利益,破壞了相關市場正常的信息發(fā)現(xiàn)與流動機制,構成不正當競爭。
2023年12月28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貴映金畫公司、廣影業(yè)公司、中青新影公司、誠城影視公司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華誼傳媒公司和華誼電影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25.44萬元。四者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未能獲得支持。
“商業(yè)標識在市場中的影響來源于商業(yè)標識所聯(lián)系的商品或經(jīng)營主體在市場中的影響,電影的知名度和影響會傳導至電影名稱。如果電影名稱在電影市場中被周知或者足夠顯著,能使相關公眾聯(lián)想到特定電影,屬于競爭中的競爭優(yōu)勢,可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孫志峰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通常而言,電影的制作來源可通過在制作、發(fā)行的電影中以標注出品人、制片人的方式來體現(xiàn),因而在一般情況下根據(jù)相關公眾的習慣,更傾向于將電影名稱作為作品的標題進行識別,而不易將其識別為區(qū)分商品來源的標識。但是,涉及系列電影的名稱,雖然往往無法識別電影商品的來源,但會使得相關公眾將相似的電影名稱誤認為該系列電影的后作或續(xù)作。
“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市場混淆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既包括將兩種商品誤認為來源于同一經(jīng)營者或具有特定聯(lián)系的不同經(jīng)營者,又包括將兩種商品認為相同或具有合法關聯(lián)關系的情形。而商標侵權的后果是對商品或服務來源主體的混淆和誤認,而不包含將兩種商品認為相同或具有合法關聯(lián)關系之情形。”孫志峰表示,具體到電影名稱的混淆問題上,如果電影出品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電影名稱造成了對該電影發(fā)行人(主要出品人)的混淆誤認,則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如未造成混淆誤認,僅僅使相關公眾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電影產(chǎn)生關聯(lián)關系的錯誤認識,則可能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