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知名歌手趙傳在社交平臺上發(fā)文稱,電視劇《繁花》使用了其演唱的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鳥》,卻沒人來和他談錄音使用權。趙傳表示:“我是擁有錄音權的人,但沒人跟我聯(lián)系呢”
有媒體記者發(fā)現(xiàn),趙傳演唱的《我是一只小小鳥》在《繁花》中出現(xiàn)過兩次。此外,電視劇結尾滾動字幕“版權音樂協(xié)調”內容中有趙傳演唱,作詞、作曲為李宗盛的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鳥》。
那么,趙傳提到的“錄音使用權”和“錄音權”具體指的是什么權呢?
律師解讀
01 錄音使用權
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文化娛樂體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律師丁濤:“趙傳所說的錄音使用權并不是一個準確的法律概念,目前推測他說的應該是指錄音制作者權”。
“一首歌曲的版權結構分為四部分,簡稱詞、曲、唱、錄。”丁濤介紹,一般沒有特別針對版權問題的協(xié)議約定歸屬情況下,這首歌曲的詞曲著作權歸屬于原作者李宗盛。錄音制作者權歸屬于投入資源、成本錄制歌曲的人或者組織,通常情況下是歌手所在的唱片公司或經(jīng)紀公司。歌手本人則享有這首歌的表演者權。
02 錄音權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介紹,我國著作權法體系其實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前者分為復制權,發(fā)表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等,后者包括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趙傳所稱的錄音權是指鄰接權中的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目前,對于電視劇《繁花》是否侵犯了歌手趙傳的權益尚無定論,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一章中,對錄音錄像的相關權利做了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jīng)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被許可人出租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 將錄音制品用于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公開播送的,應當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