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晚清時期對我國版權觀念傳播的貢獻,版權學術界大多提到的是梁啟超、嚴復、張元濟、林樂知、蔡元培、張百熙、陶保霖諸人。在諸多有關論述中,李明山教授將梁啟超推為“近代中國倡導版權的第一人”1,是因為光緒二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1899年4月30日)刊行的《清議報》第十三冊上刊登了有關中國近代版權制度的兩篇文章,第一篇譯自日本的某報紙,第二篇是對第一篇的評述,雖未署名,但李明山判斷梁啟超為前文的譯者和后文的作者,此說法也得到了《梁啟超全集》編者的支持。而在西方版權觀念的傳播上,美國傳教士林樂知的貢獻不可抹殺,1897年2月刊行的《萬國公報》第95期載有《嚴禁翻刻新著書籍告示》,提到“西例,凡翻人著作掠賣得資者,視同盜賊之竊奪財產(chǎn),是以有犯必懲。”因此,在時間節(jié)點上,將西方版權觀念或者概念在中國的傳播推到19世紀末以前已經(jīng)不成問題。
筆者曾在2018年7月25日的《中華讀書報》發(fā)表《最早認識西方版權觀念的中國外交官——郭嵩燾》一文,提到在對國外版權觀念的接觸方面,中國第一任駐外公使郭嵩燾為其先行者,比如他在1878年9月4日的日記中提到“著書家保護章程”,在9月12日的日記中提到“著書立說,則使獨享其利,他人不得仿效竊取之”。不過接觸并不是傳播,郭嵩燾的《倫敦與巴黎日記》當時并沒有發(fā)表,付諸出版已是100年后的事了,因被列入“走向世界叢書”而為人稱道。
與郭嵩燾出使英國同期,嚴復1877年到1879年在英國留學,版權學界也公認嚴復曾在此期間接觸到英國的版權觀念,因為早在1709年,英國就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安娜女王法》,而此時的嚴復又留心于對英國法律、政治制度的考察,但這只是推論而已。而上述郭嵩燾接觸到西方版權觀念,畢竟白紙黑字,有他的日記為證。早在李明山2003年提出梁啟超為“近代中國倡導版權的第一人”之前,筆者也曾斗膽在2000年發(fā)表的 《“版權”“著作權”兩個用語的由來及演變》2一文中提到,“從現(xiàn)有版權史料來看,在中國學術界最早使用‘版權’一詞的可能是我國著名翻譯家、學者嚴復先生,時間是1901年”,比李明山所說的晚了兩年。近20年后重看此文,當時太缺乏版權史料的支持了。
筆者在從事版權研究的過程中,一直在思考“版權”概念使用或者公開的時間節(jié)點還能不能往前推,比如推到1850年以前。筆者認為,這也不是不可能。在《最早認識西方版權觀念的中國外交官——郭嵩燾》一文中,筆者提到1856年11月1日在上海發(fā)行的《北華捷報》(The North-China Herald)新聞中提到了“copyright”這個英文單詞,中文對譯為“復制權”或“版權”。如果不具體到“版權”或者“copyright”一詞,而是涉及版權觀念或者思想的傳播,若耙梳19世紀中葉及以前的版權史料,這種可能性就更大了,當然這需要大量的文獻搜尋工作。
不過回過頭來,說到版權這個中文概念或者法律術語的傳播上,或者說國外版權制度向中國的傳播上,不得不說當今的版權研究界忽視了一個很重要的近代人物,那就是黃遵憲。筆者以為,他才是“近代中國倡導版權的第一人”,或者更確切地說是“近代中國引進‘版權’概念的第一人”。
目前筆者發(fā)現(xiàn)的黃遵憲關于版權概念、版權觀念和版權制度的著述主要體現(xiàn)在他撰寫的《日本國志》一書中。
該書1895年秋冬由廣州民間書局富文齋刊印于世,比在日本刊印的《清議報》早了約3年半時間,對國內(nèi)的影響更早、更直接。在隨后的兩三年中,該書不僅在同一家書局出了改刻本,而且其他出版機構如浙江書局、上海圖書集成印書局、匯文書局等也多次重印,風靡一時。
《日本國志》總計有十二志,凡四十卷。黃遵憲對于版權并沒有集中的撰述,而是分散出現(xiàn)在“卷之十四 職官志二”“卷之十六 食貨志二 租稅”“卷之十七 食貨志三 國計”“卷之三十 刑法志 刑法”“卷之三十二 學術志一 漢學 西學”五部分中。筆者在以下就重點論說之處做逐一的解讀。
在“卷十四職官志二”中,黃遵憲提到:
圖書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其職在獎勸著述,以圖公益。凡欲以著作及翻譯之圖書刻版者,先以草稿繕呈本局,本局察其有益于世,給予執(zhí)照,名曰版權,許于三十年間自專其利,他人不得翻刻盜賣。以攝影寫山水人物之形、名鏡寫真者,亦如之。其摹測地圖、編錄政表者,亦如之。凡新聞紙,每日刊印,必以印本呈本局。有犯新聞條例及讒謗律者,本局察而罰之。
這里重點說的是日本政府圖書局也就是出版局的管理職能,有獎有罰,屬于出版管理的范圍。其中提到了“版權”這個概念或者法律術語。筆者認為,這是中國近代歷史上第一次提到“版權”概念。
但回過頭來說,這不是作者的“版權”(即作者權),而是出版者的“版權”(即出版權)。也就是說,主要保護出版者的出版權,間接保護作者的權益。而出版者要獲得著作和譯作的出版權,必須先將書稿呈報圖書局,圖書局審查后如認為該書稿對社會有益,即頒發(fā)三十年專賣的出版許可證,他人不得翻刻盜賣。這反映了黃遵憲對日本1875年頒布的《出版條例》的理解和吸收。
日本于明治二年(1869年)結合西方特別是英國的版權觀念,首訂《出版條例》。該條例規(guī)定了“出版圖書者受官家之保護,享有專賣權”。1875年(明治八年),《出版條例》得以修訂。其第二條規(guī)定:“著書或者翻譯外國圖書并出版時,給予30年的專賣權,此專賣權稱為版權。”它在日本歷史上在法律條文中首次使用了“版權”一詞。
到明治二十年(1887年),《出版條例》一分為二,分出了專門的《版權條例》,同年還分別頒布了《腳本樂譜條例》和《寫真版權條例》。這三個條例是日本全面尊重作者版權的開端。明治二十六年(1893年),《版權條例》經(jīng)過修改,升格為《版權法》。1899年為加入《伯爾尼公約》做準備,日本頒布了由水野煉太郎博士起草的《著作權法》。其前頒布的《腳本樂譜條例》和《寫真版權條例》《版權法》同時廢止。
因此,日本從一開始吸收英美法系的“版權”觀念,進而到大陸法系的“著作權”觀念,建立了自己的著作權法律體系,并以東亞國家的身份加入了國際版權保護大家庭。
按李長莉在《黃遵憲〈日本國志〉延遲行世原因解析》3的敘述,黃遵憲自光緒三年(1877年)以參贊身份隨使日本,不久便立意撰寫《日本國志》,在日本4年多時間,撰寫此書成了他使事之余的重心。他在撰成初稿后即調(diào)任美國,任舊金山總領事三年有余?;貒?,他決心暫離官場,回老家著書,1887年5月始成。從時間和地點來看,《日本國志》1887年成稿之時,他并未得見同年頒布的《版權條例》。他能接觸到的只是1875年頒布的《出版條例》,吸收的只是“出版者的出版權”觀念。
在《日本國志》“卷十六 食貨志二 租稅”中,黃遵憲提到國稅中有“版權執(zhí)照稅”,并解釋說:
版權執(zhí)照稅 凡以著作及翻譯之圖書刻版者,許于三十年間他人不得盜賣,名為版權。若其圖書于世有益者,限期已滿,得請展限。欲得版權者,先以制本三部納之內(nèi)務省,許給執(zhí)照者,即以其書六部之價為稅??贪姹匾悦坎慷▋r多少載于書內(nèi)。未領照而私賣,沒收其所刻版及賣得金。若剿襲他人之書,略為點抹涂改,以射利者,重課罰金,沒其所刻版及賣得金,給予有版權者。其以攝影寫山水人物之象名鏡寫真者,即影像。亦給予版權,大概條例同于圖書。
這里再次提到《出版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不過重點是在說版權執(zhí)照稅。如果出版者想得到政府的出版許可,必須向內(nèi)務部繳納三本樣書;如果想得到版權執(zhí)照,則需要繳納固定的費用,也就是六本書的書價之和。如果沒有得到版權執(zhí)照而私下銷售圖書,政府將會沒收其刻版和銷售收入。如果抄襲他人所出版的圖書予以牟利,重課罰款, 并將沒收的刻版和銷售收入交給原出版者。
另外,此處和“卷十四 職官志二”中都提到,攝影和圖書一樣也可以給予出版的許可證。
而在“卷三十二 學術志一 漢學 西學”中,黃遵憲提到:
各官省爭譯西書,若法律書、農(nóng)書、地理書、醫(yī)書、算學書、化學書、天文書、海陸軍兵書,各刊官板,以為生徒分科學習之用。外交以后,福澤諭吉始譯刊英文,名《西洋事情》,世爭購之。近年鉛制活版盛行,每月發(fā)行書籍不下百部,其中翻譯書最多,各府縣小學教科書,概以譯書充用。明治五年,仿西法設出版條例,著書者給以版權,許之專賣,于是士夫多以著書謀利益者。
此處提到日本各地競相翻譯和出版各種西書,以作學生學習西學之用。而日本被迫打開國門以后,日本大儒福澤諭吉編譯了《西洋事情》,今譯《西洋國情》,熱銷于市場。
這里的明治五年(1872年),疑為《出版條例》頒布的明治二年(1869年)。因為西學書籍的熱銷,再加上法律的保護,當時的文人即以著書作為獲取利益的方式。這也說明日本版權法律的誕生,得益于日本近代思想啟蒙運動的大背景。
綜上所述,黃遵憲關于版權的撰述既不很多,也不集中,屬于介紹性質(zhì),也不是日本最先進的版權觀念。但即便如此,其《日本國志》遲遲不能出版,影響了版權觀念在我國的傳播。
1887年成稿之時,黃遵憲曾抄寫三份稿本,一份上呈李鴻章,由其轉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一份呈張之洞閱后,黃遵憲自呈總署;一份隨身攜帶。但該書稿遲遲得不到官府刊刻的機會。到1895年廣州民間書局富文齋出版《日本國志》之時,已經(jīng)過去了8年的時間。以致其好友袁昶曾責備他說“公言行篋中,攜有日本志,此書早流布,直可省歲幣。”
《日本國志》遲遲得不到出版,應該主要歸因于當時我國出版制度的落后和出版業(yè)的不發(fā)達。1897年,也就是《日本國志》出版后的第三年,商務印書館才得以誕生,標志著我國現(xiàn)代出版業(yè)的開端。
與郭嵩燾的《倫敦與巴黎日記》相比,黃遵憲的《日本國志》還算幸運。前者的日記出版要到20世紀80年代以后了,即使郭嵩燾提到的版權觀念比黃遵憲的更為先進,但也無益于當時我國版權觀念 的傳播。
最后要說的是,雖然與梁啟超在《清議報》中的版權論述相比,黃遵憲的有關論述不夠具體集中,但從我國“版權”概念的傳播節(jié)點來看,以出版時間論,他比梁啟超要早3年半,以成稿時間論,他要早12年。因此,筆者稱其為中國近代“版權”概念傳播先行者。
(作者單位:北京印刷學院出版學院)
注釋:
1.參見李明山:《梁啟超:近代中國倡導版權的第一人》,載《編輯學刊》,2003年第1期。
2.參見葉新:《“版權”“著作權”兩個用語的由來及演變》,載《北京印刷學院學報》,2000年第2期。
3.參見李長莉:《黃遵憲〈日本國志〉延遲行世原因解析》,載《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