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以下簡稱《馬拉喀什條約》)是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迄今為止唯一一部版權領域的人權條約,對于保障閱讀障礙者平等獲取文化和教育的權利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今年5月5日,《馬拉喀什條約》對中國正式生效。為此,我國應當積極做好該條約在中國的實施工作。
在此之前,為保障閱讀障礙者平等參與文化生活、共享文明發(fā)展成果,中國修改了《著作權法》相關規(guī)定。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24條第1款第12項將“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的行為納入合理使用,從而與《馬拉喀什條約》的規(guī)定基本一致,同時,該法還在第50條有關技術措施的規(guī)定中也作了相應修改。但是《著作權法》上述條文的規(guī)定比較原則和抽象,加之缺乏相關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的具體指引,可操作性有待加強,《馬拉喀什條約》難以有效實施。為此,我們需要通過對《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修改予以細化,或者由國家版權局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來調整相關法律關系。
近日,國家版權局依據《著作權法》和《馬拉喀什條約》制定了《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并作為規(guī)范性文件公開發(fā)布。該規(guī)定頒布的目的是,在一定期限內規(guī)范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的版權秩序,同時積累更多實踐經驗,將經過檢驗的具體制度和有效做法納入修訂中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及未來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中,更好地把《著作權法》和《馬拉喀什條約》對閱讀障礙者的支持落到實處。
具體而言,《暫行規(guī)定》細化了條約實施中涉及的5個問題:一是如何認定閱讀障礙者的范圍;二是如何認定被授權實體的范圍;三是如何規(guī)范無障礙格式版作品的制作;四是如何規(guī)范無障礙格式版作品的提供;五是加強無障礙格式版作品的制作、提供和跨境交換的監(jiān)督管理。

劃定閱讀障礙者認定范圍
關于閱讀障礙者的范圍,我國《著作權法》第24條沒有明確界定,實踐中難以操作。對此,應當根據《馬拉喀什條約》的規(guī)定予以明確?!稌盒幸?guī)定》明確閱讀障礙者包括視力殘疾人以及由于視覺缺陷、知覺障礙、肢體殘疾等原因無法正常閱讀的人。
根據《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視力殘疾人包括盲人和低視力者;由于視覺缺陷、知覺障礙、肢體殘疾等原因無法正常閱讀的人,參照《馬拉喀什條約》,主要指由于大腦不能有效處理視覺信息、雙手不能有效持書或翻書、眼睛不能有效聚焦或移動等原因,無法像無此缺陷或無此障礙者一樣正常閱讀的人。閱讀障礙者定義是對《馬拉喀什條約》受益人定義的簡化表述,但其涵蓋的人群范圍與《馬拉喀什條約》受益人一致。
由此可以看出,閱讀障礙者的范圍既包括盲人也包括因為各種原因無法正常閱讀印刷作品的人,這個范圍顯然比《殘疾人保障法》規(guī)定的殘疾人的范圍要大。按照《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殘疾人主要包括視力殘疾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肢體殘疾人、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和多重殘疾人,病情比較嚴重,在實踐中往往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指定的醫(yī)療單位按照國務院制定的殘疾標準檢查認定。
相反,閱讀障礙者的范圍主要限于因各種原因無法正常閱讀印刷作品的人,這些人病情有輕有重,不一定符合《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這樣一來,就不能按照《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來界定閱讀障礙者的范圍,而應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一個閱讀障礙者認定標準,同時要確定相應的認定機構。在制定認定標準時,應當適當參考和借鑒國外的經驗。此外,各類閱讀障礙者的病情程度不一,在認定時需要進行分類,因為不同身體狀況的閱讀障礙者將來能獲得的無障礙格式版作品有所差異。對于閱讀障礙者的認定結果,如果當事人有所異議,法律上還應規(guī)定相應的行政救濟或司法救濟程序。在認定后,為了便于管理,有關認定機構還應對閱讀障礙者進行登記、頒發(fā)有關證件,并建立相應的數據庫。
厘清被授權實體的范圍
《馬拉喀什條約》規(guī)定無障礙格式版本應當由被授權實體制作或提供,因此《暫行規(guī)定》鼓勵通過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制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鼓勵通過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及“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對應《馬拉喀什條約》中的“被授權實體”,根據《暫行規(guī)定》,前者是指以非營利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訓、信息等服務的法人組織,如中國盲文出版社、中國盲文圖書館等圖書館、學校、培訓中心、信息中心機構,后者是指向其他《馬拉喀什條約》締約方的同類機構或閱讀障礙者提供,或從前述同類機構接收無障礙格式版的法人組織。
為了便于管理,《暫行規(guī)定》還列明了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和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應當符合的條件。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應當具有與無障礙格式版作品制作、提供相適應的人員、資金和技術,應建立符合無障礙格式版作品制作、提供業(yè)務規(guī)范的規(guī)章制度。如果從事出版物出版發(fā)行、電影發(fā)行放映、廣播電視節(jié)目制作、網絡視聽服務等,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如果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開展無障礙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換業(yè)務,應具有與無障礙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換相適應的人員、資金和技術并建立無障礙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換內容合規(guī)機制。此外,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和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應當向國家版權局進行告知性備案,以便各級著作權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引導支持和加強監(jiān)管。
科學規(guī)范無障礙格式版作品的制作
無障礙格式版作品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讓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制作這類版本主要是為了滿足閱讀障礙者利用作品的需求,因為有些作品以通常方式或形式呈現時,閱讀障礙者是無法感知或者能夠感知卻無法有效使用的,只有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將作品制作成其他版本才能滿足閱讀障礙者使用需要,這種作品版本就是無障礙格式版。
無障礙格式版作品在類型上主要包括盲文版、大字版、有聲版、電子版、視聽作品的解說音頻版等。所謂盲文版作品,是指以專為盲人設計、靠觸覺感知的盲文形式出版的作品。所謂大字版作品,是指以在普通版本作品基礎上增大字體而出版的作品。所謂有聲版作品,是指可通過聽覺感知的作品。所謂電子版作品,是指利用數字設備生成,以數碼形式存儲于磁帶、磁盤、光盤等載體,依賴計算機等設備閱讀、處理并可以在通信網絡上傳遞的作品。所謂視聽作品的解說音頻版是指對于視聽作品進行講解、闡明而形成的錄音作品。
應注意的是,無障礙格式版作品是一個對于閱讀障礙者而言的概念,因為只有該作品版本才能滿足其使用需求。我們在制作和提供無障礙格式版作品時需要考慮其使用對象,因為大字版、有聲版等無障礙格式版閱讀障礙者以外的人也可以感知并有效使用,但對于這些人而言,不是無障礙格式版。
此外,根據《馬拉喀什條約》及我國《著作權法》中有關著作權限制的規(guī)定,對作品的合理使用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無障礙格式版作品的使用對象應當嚴格控制。例如,大字版對于視力殘疾人中的低視力者是無障礙格式版,對于其他閱讀障礙者則不是,視聽作品的解說音頻版對于視力殘疾人是無障礙格式版,對于雙手不能有效持書或翻書的閱讀障礙者則不是。所以,我們應根據不同的使用對象提供不同的無障礙格式版作品。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無障礙格式版提供給閱讀障礙者以外的人或者向閱讀障礙者提供的無障礙格式版類型超出其合理需要,均不屬于《著作權法》第24條第1款第12項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應承擔相應的侵犯著作權的責任。
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暫行規(guī)定》對于無障礙格式版作品的制作和傳播作了嚴格限制,主要包括如下幾方面:可以被用來制作無障礙格式版的作品必須是有合法來源的作品。使用視聽作品制作無障礙格式版作品時還應當遵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應當指明被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讓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并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進行其他修改;制作無障礙格式版作品時不得營利,在作品名稱中以適當顯著的方式標注“閱讀障礙者專用”;采取身份認證、技術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閱讀障礙者以外的人員或組織獲取、傳播;為了便于著作權人查閱,對于制作的無障礙格式版的作品,制作人還應當記錄制作、提供的方式、數量、提供對象等相關事項,供著作權人查閱。
加強無障礙格式版作品的制作、提供和跨境交換的監(jiān)督管理
無障礙格式版作品的制作、提供和跨境交換不僅關系著閱讀障礙者的利益,也關系著廣大著作權人的利益,必須對此加強管理,進行科學規(guī)范。為此,《暫行規(guī)定》特別規(guī)定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和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應當具有與無障礙格式版制作、提供、跨境交換業(yè)務相適應的人員、資金和技術,制定符合《暫行規(guī)定》相關要求的規(guī)章制度并嚴格遵守,從事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網絡視聽、進出口等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此外,《暫行規(guī)定》還要求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和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向國家版權局進行告知性備案,各級著作權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對其在業(yè)務指導、宣傳推廣、資源對接、經費協調等方面給予支持。
上述規(guī)定從從業(yè)資格及行為方式上進行了監(jiān)管。對于制作、提供、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違反本規(guī)定,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暫行規(guī)定》還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違反規(guī)定制作、提供、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一般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復制權、發(fā)行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應當根據《著作權法》第52條、第53條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上述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應由著作權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對于嚴重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制作、提供、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違反相關行業(yè)管理規(guī)定、標準或進出口管理等有關規(guī)定的,還應當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
由于《著作權法》中有關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不僅適用于對著作權的限制,還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因此,制作、提供、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涉及圖書、報刊出版,以及表演、錄音錄像和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應當參照《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即為閱讀障礙者制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涉及使用圖書、期刊版式設計以及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廣播電視的,也可以不經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使用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客體也要遵守相關要求,不能影響其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總之,我們應當積極爭取廣大著作權人及鄰接權人的配合支持,有效規(guī)范無障礙格式版作品的制作和提供活動,大力推動《馬拉喀什條約》在我國的實施,使閱讀障礙者更便利地獲取文化和教育資源。
?。ū疚膬H代表作者個人學術觀點)
如何規(guī)范無障礙格式版作品的提供
在提供無障礙格式版作品時應當嚴格遵守《馬拉喀什條約》及《暫行規(guī)定》的規(guī)定,具體包括:
●明確規(guī)定提供無障礙格式版作品的方式?!恶R拉喀什條約》規(guī)定的提供無障礙格式版作品的方式主要包括發(fā)行、向公眾傳播及表演。結合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我國應當將發(fā)行、廣播、放映、表演、信息網絡傳播、借閱等方式作為提供無障礙格式版作品的方式。
●提供無障礙格式版作品的對象限于閱讀障礙者或者其他被授權實體。由于大字版、電子版、視聽作品的解說音頻版除了可以被盲人使用外,也可以被視力正常的人使用,因此這些版本的傳播應當嚴格控制。被授權實體在提供無障礙格式版作品時,僅限通過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關證明的閱讀障礙者或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員或組織提供或開放服務。
●向閱讀障礙者提供的無障礙格式版類型應當僅限于滿足其合理需要。
●應當采取身份認證、技術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閱讀障礙者以外的人員或組織獲取、傳播,以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被授權實體提供無障礙格式版作品時不得營利。如果被授權實體就制作、提供已發(fā)表作品無障礙格式版向閱讀障礙者收取費用的,該費用不得超過制作、提供該無障礙格式版的成本。
●被授權實體應當記錄其提供無障礙格式版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或者名稱、制作、提供的方式、數量、提供對象等相關事項,供著作權人查閱。
●被授權實體在提供無障礙格式版作品時應當尊重閱讀障礙者的隱私,不得泄露。
●被授權實體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作品的,應限于為閱讀障礙者的利益,同時應當遵守相關行業(yè)進出口管理等有關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