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案是目前全國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單首音樂作品賠償額最高的案件,在探索以侵權獲利作為賠償數額的計算依據時,靈活運用了計算與估算,使侵權獲利更趨向于侵權作品實際給侵權人帶來的獲益。本案對于賠償依據及計算方法的探索,體現了依法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司法政策,充分運用了調查取證、經濟分析等制度和方法,提高了損害賠償數額計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充分彌補了權利人損失。
【案情介紹】
北京百慕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慕公司)系涉案音樂作品《納西情歌》獨家被許可人,該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后,由歌手陳思思演唱,在2012年文化部春晚、中央電視臺《回聲嘹亮》等欄目中均進行過表演,在百度音樂等網絡音樂平臺中的點擊播放總量及下載量較大。麗江千古情景區(qū)系宋城演藝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宋城公司)全資子公司麗江茶馬古城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茶馬公司)打造的以《麗江千古情》現場演出為代表的主題公園。自2014年麗江千古情景區(qū)開園以來,景區(qū)背景音樂以及《麗江千古情》演出第一幕《瀘沽女兒國》中較完整使用了涉案《納西情歌》。2019年1月,百慕公司以宋城公司、茶馬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涉案音樂作品侵害著作權為由,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宋城公司、百慕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2000余萬元。一審法院作出(2019)浙01民初213號民事判決,認為宋城公司、茶馬公司侵害了涉案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但百慕公司以侵權獲利方式計算的賠償數額不能獲得支持,在參考茶馬公司向音著協(xié)繳納許可使用費的基礎上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25萬元,合理費用5萬元。百慕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主張本案應按侵權獲利計算賠償數額,要求宋城公司、茶馬公司賠償661萬元。
【法院判決】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本案中,宋城公司、茶馬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百慕公司起訴時已過訴訟時效期間,故本案不能適用已過訴訟時效的持續(xù)侵權行為可以起訴日往前推算三年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區(qū)間的規(guī)定。因宋城公司、茶馬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于本案起訴后停止被訴侵權行為,故根據百慕公司主張,本案損害賠償計算期間應從2014年計至2019年。第二,根據百慕公司的舉證能力及其舉證情況,本案可以侵權獲利方式確定賠償數額。第三,對于麗江千古情景區(qū)類主題公園而言,演出所使用的音樂作品和游玩區(qū)的背景音樂是主題公園體驗的重要組成部分,宋城公司、茶馬公司對麗江千古情景區(qū)的宣傳及其門票定價機制可以證明《麗江千古情》演出系麗江千古情景區(qū)的主要收入來源,其使用音樂作品亦涵蓋了整個主題公園,故茶馬公司2014-2019年的主營業(yè)務利潤總額可以作為基數計算侵權獲利。第四,經營主題樂園類公司使用音樂作品支出成本與主營業(yè)務收入密切相關,故通過計算支出的音樂作品許可使用費在支出成本中的比例,進而計算出該部分成本所對應的營業(yè)收入,再根據利潤率計算出音樂作品相應的營業(yè)利潤,從而以該營業(yè)利潤在總營業(yè)利潤的占比確定音樂作品的利潤貢獻率。最終確定涉案音樂作品利潤貢獻率時仍需比較茶馬公司向權利人個體獲得許可與向音著協(xié)獲得許可兩種方式的區(qū)別,同時考慮涉案音樂作品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等因素后酌情確定。綜上,經過上述方法計算宋城公司、茶馬公司使用涉案音樂作品的侵權獲利為70萬元,對于百慕公司主張的11萬元合理費用予以支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民終301號民事判決,判令維持一審關于停止侵權的判項,改判宋城公司、茶馬公司賠償百慕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81萬元。
【法理分析】
一、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的確定
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目標在于,盡力使著作權人恢復到無侵權行為時其應有的利益狀態(tài),維持其創(chuàng)作的動力。因此,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準確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確定了損害賠償依據的四種方式: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合理許可費用以及法定賠償,一般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權利人往往較難提供前三種賠償依據的相應證據,由此導致的法定賠償適用率高的問題一直以來遭人詬病。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依法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中明確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運用舉證妨礙、調查取證、證據保全、專業(yè)評估、經濟分析等制度和方法,引導當事人積極、全面、正確、誠實舉證,提高損害賠償數額計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充分彌補權利人損失。本案賠償數額的計算就在確定賠償計算方式上進行了一定的探索,最終適用侵權獲利方式計算賠償數額。從科學性上而言,本案中,因宋城公司系上市公司,故其年報中的數據具有較強的參考意義,而一審法院也通過調查取證的方式獲取了宋城公司和茶馬公司每年向音著協(xié)繳納的許可使用費的數據。該些證據均可以支持在賠償數額的計算時依據侵權人的侵權獲利進行計算。從合理性上而言,用財務數據確認音樂作品的貢獻率確實有一定難度,參考許可使用費適用法定賠償也是考慮到了這一問題,但是綜合考量宋城公司作為上市公司應盡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以及規(guī)范主題公園類企業(yè)使用音樂作品的行為,以侵權獲利方式計算本案賠償數額相較于法定賠償更能強化對權利人的保護,從而實現損害賠償的預防功能。因此,對于知識產權案件的損害賠償,要在查明具體案件事實基礎上堅持侵權賠償的市場價值導向,盡可能細化并闡明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實現侵權損害賠償與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的協(xié)調性和相稱性。
二、侵權人獲利的計算與估算
對于侵權獲利賠償方式的應用,往往存在一個誤區(qū),侵權人侵權獲利一定需要精確計算被訴侵權行為給侵權人帶來的全部獲利才能適用。但是,市場經濟下企業(yè)利潤的影響因素眾多且隨機性強,這種不確定性決定了精確計算侵權獲利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著作權案件中,很難用一個公式或僅憑財務數據就精確地計算出侵權作品相對應利潤。本案中,宋城公司的財務數據僅顯示了整個樂園的營收情況,因此首先需要估算音樂作品對應的利潤總額。在分析涉案音樂作品在樂園中的使用方式以及《麗江千古情》演出對整個樂園收入影響等因素后,認為整個樂園的營業(yè)利潤可以確定為利潤總額。其次,在確定音樂作品利潤率時,鑒于許可使用費和成本呈正比關系,故將已支付的音樂作品許可費和應支付的許可費作為最低和最高標準計算出音樂作品對應的貢獻率區(qū)間,并在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對13首現場演出音樂作品予以平均分攤計算出涉案音樂作品的貢獻率區(qū)間。最后,根據涉案音樂作品點播率、傳唱度等所體現的知名度、集體管理組織許可與個人許可的區(qū)別以及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等,在上述貢獻率區(qū)間內酌定最后的利潤貢獻率。由此,本案在侵權獲利的計算上,合理靈活運用了計算與估算,盡量使侵權獲利更趨向于侵權作品實際給侵權人帶來的獲益。
綜上,基于企業(yè)營業(yè)利潤影響因素的復雜性以及知識產權價值的無形性,在著作權案件中以侵權獲利方式計算賠償數額時,主要需依據權利人提交的侵權方獲利證據,從侵權行為的具體樣態(tài)出發(fā),區(qū)分涉案知識產權要素創(chuàng)造的價值和不可歸因于該要素的其他價值,在利潤中析出專屬于具體被侵權作品貢獻的專有價值。但著作權案件中侵權獲利的計算不僅僅是單純的事實認定,而是需疊加對難以量化的作品價值等因素進行評估確定,因此可在著重考慮給予權利人充分救濟的情況下,從有利于維權、制止侵權等損害賠償的預防功能角度,合理確定利潤總額和利潤貢獻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