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紀念中國當代著名作家汪曾祺先生誕辰100周年,汪曾祺紀念館于5月中旬在其故鄉(xiāng)江蘇高郵正式開館并對公眾開放,成為“汪迷”以及眾多文學愛好者一心向往的朝圣之地。而這座頗具意義的紀念館近來卻被質疑在建筑外觀設計及室內主要功能區(qū)的布局上,與2015年為紀念著名畫家兼作家木心所建的浙江烏鎮(zhèn)木心美術館多有雷同之處,有設計抄襲之嫌。一時間,究竟是建筑設計的純屬巧合,還是有意模仿,成為輿論關注的重點。
事實上,建筑設計領域的“抄襲”“山寨”爭議不在少數(shù),且因其公眾性、實體空間、長期存在等特性,往往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由于建筑設計常常集科學性、藝術性、實用性等特征于一身,這就使得在公眾主觀感受、行業(yè)規(guī)則以及司法保護視角下,對于建筑設計侵權與否的認識多有分歧之處。如何相對統(tǒng)一地認識并認定建筑設計的侵權行為,既是這類爭議的難點,也是出口。
抄襲與否看法不一
外界對于汪曾祺紀念館設計抄襲木心美術館的質疑主要集中在兩方面:第一,在建筑外觀的設計上,兩座藝術館均整體采用了封閉式的盒子架構;建筑外墻也都選擇了清水混凝土的材質,呈現(xiàn)出堆疊感;作家主標識墻面上的標識位置也大致相同。第二,在室內主要功能區(qū)的布局上,均以蛇形旋轉式樓梯連接上下兩層;讀者閱覽區(qū)域都采用了階梯式設計,讓一旁的藏書區(qū)與階梯緊密相連,并利用書架與展板的交錯搭配使整個空間看起來錯落有致;另在玻璃天頂、走廊等局部設計上也多有雷同之處。
對此,木心美術館設計者、建筑師林兵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坦言,在看到網(wǎng)傳兩座藝術館的比對照片后,其確實疑惑局部設計的雷同之處這么多,真的只是巧合?林兵介紹,木心美術館在設計之初選擇清水混凝土作為外墻材料,是因為其粗獷堅硬,同時又細膩具有可塑性,這與生于民國但價值觀與人生觀非?,F(xiàn)代的木心相契合;在整體結構和局部結構的搭配上,也是多次征求木心本人意見后,基于“風、水、橋”的美學理念進行設計的。“一座建筑的設計與個人特色、土地風貌、文化特性是相聯(lián)結的,如果實質性建立起這種聯(lián)結,呈現(xiàn)形式不應是有太多相似的。”他表示。
事件經發(fā)酵后,汪曾祺紀念館的設計團隊同濟大學建筑設計院四院則在其公眾號上發(fā)表了文章《汪曾祺紀念館設計解讀》,作為對“抄襲風波”的回應。文章中介紹道,紀念館外墻選用清水混凝土材質是考慮到混凝土表面形成的暖灰色凹凸肌理,在形態(tài)上可以呈現(xiàn)出汪曾祺著作的書頁疊放效果,在色調上也可令人聯(lián)想到汪曾祺的“人間送小溫”,而且清水混凝土在紀念館類別的展覽建筑中多被應用。在盒式整體結構的選擇上,是基于“置櫝藏珠”的設計理念,紀念館本身化整成“櫝”,容納收藏汪曾祺在不同文學領域的成就“明珠”。局部設計則是基于貫穿汪曾祺筆尖的“城、水、間”元素,以此為美學理念進行搭配布局。
汪曾祺紀念館設計團隊負責人、同濟大學建筑設計院副總建筑師江立敏隨后也公開表示,文化名人紀念性建筑的室內展陳空間有其共性,如果僅僅選取一兩個片段做對比,是不是有斷章取義之嫌?去現(xiàn)場感受下就會知道汪曾祺紀念館與木心美術館是完全不同的建筑。
判斷標準如何認定
不可否認,網(wǎng)傳比對照片均為局部細節(jié),且不排除是特定拍攝角度所呈現(xiàn)的效果。從更多角度的官方照片可以看出,兩座建筑整體還是不一樣的,但這種局部相似仍不禁讓人在主觀感受層面“如鯁在喉”。恰如木心美術館館長陳丹青對于此事的公開評價:“汪曾祺紀念館也許并非抄襲,而是同質化,作為被效仿的一方會覺得有點好笑,而且有點不舒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郭禾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當前司法層面,建筑作品作為一項專門的作品類型,被列入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內,但僅指建筑物或構筑物形式表現(xiàn)的具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建筑設計圖和建筑模型則被歸入其他作品類型進行保護。建筑作品受保護的條件同樣需滿足獨創(chuàng)性要求,但其特殊性在于建筑作品兼具藝術性和實用性,而著作權法僅保護藝術美感,不保護其中的實用性。因此在進行侵權認定時,如果相似部分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僅具有功能性意義,或者該部分僅具有有限的表達選擇,則不構成侵權。具體到此次事件中,比對照片呈現(xiàn)的旋轉樓梯、閱讀空間階梯、走廊等雖具備一定的美感,但基本都屬于建筑設計中的慣常表達,且表達方式本就有限,因此單憑局部相似很難被認定構成侵權。
“需要注意的是,相較于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比較容易實施的片段化比對,建筑設計的過程受到很多固有因素的限制,建筑行業(yè)對于哪些設計屬于公有領域表達、哪些藝術性表達不是單純服務于實用功能等,都有一套習慣認知,因此在進行侵權認定時應充分參考建筑設計師對于其作品獨創(chuàng)性要素的提煉與闡述。”郭禾強調。
中央美術學院教授周林進一步介紹,建筑設計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工程,在進行美學設計的過程中不得不考慮建筑規(guī)劃要求、技術參數(shù)標準等因素,這就使得建筑設計的實用性與藝術性可能難以分離。比如,拱形承重房梁可以有多種涂層外觀的設計,但其基本架構和實用功能是統(tǒng)一的。這種情況下就不宜為履行著作權法對建筑作品藝術美感的保護,而使得藝術表達形成對實用功能的壟斷,這種保護顯然是“過度”的。據(jù)此,他建議,建筑作品的侵權判斷可以適用“三步檢驗法”,即由建筑設計師指明設計要素,再過濾掉不受保護的思想、公有領域表達、服務于實用功能的表達等,最后將剩余設計要素或建筑作品整體進行比較。
同質現(xiàn)象仍待破題
目前來看,僅憑局部照片,很難認定汪曾祺紀念館構成對木心美術館的設計抄襲,而陳丹青所提的“同質化”看法同樣發(fā)人深省。在建筑作品侵權認定標準尚未明確的情況下,行業(yè)更需自覺自律、砥礪創(chuàng)新。
多位建筑行業(yè)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均表示,建筑領域針對同質化的討論并不少見,尤其是自工業(yè)時代以來,建筑設計就逐漸分成批量生產和特別定制兩個方向,但這中間存在大片的模糊地帶,即批量地打造特別定制,在這種情況下不可避免地會呈現(xiàn)出局部同質化趨勢。相較于商業(yè)住宅、高鐵站、飛機場等基礎建設,同質化討論更多集中在紀念館等文化類建筑領域,這是因為這類建筑更強調與名人精神文化的呼應,也更具有突出特質,如果這類建筑之間擁有顯而易見的雷同,失去其唯一性和獨特性,則更易引起公眾的不滿。
在周林看來,建筑作品的創(chuàng)作要經歷漫長且艱辛的設計構思、繪制草圖、搭建模型、轉化實施等過程,其中浸透著設計師的心血,蘊含著豐富的獨創(chuàng)性。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為了鼓勵和保護這種獨創(chuàng)性,讓人們能夠享受更多具有藝術美感的建筑作品,令城市面貌更加鮮活有別。如果漠視建筑設計的同質化現(xiàn)象,勢必又會倒退回建筑設計千篇一律的窘境。
“每一次建筑設計的創(chuàng)新都是一個復雜的解題過程,在種種技術條件、風格體系的限制下尋找突破口,還要體現(xiàn)出韻律、節(jié)奏等藝術表現(xiàn)以及文化內涵,在此過程中難免會產生相似的案例。”周林說,“但這不是開脫的理由,而是對建筑設計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對建筑行業(yè)砥礪創(chuàng)新的鞭策。”
